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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巨灾风险金融保障机制

来源:期频科技
第1种观点: 《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明确表示,要建立国家财政支持的巨灾风险保险体系。所谓巨灾是指台风、暴雨、洪水、地震和海啸等强大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恐怖主义袭击、重大人为事故也逐渐被认为是巨灾。在当今国际社会,巨灾损失已成为国际保险和再保险公司破产清偿的一个重要原因。据保监会统计,2005年沿海地区遭受的7次台风中,国内保险业共支付赔款13.3亿元,成为国家灾害救助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建立国家财政支持的巨灾风险保险体系,必将鼓励国内保险公司多为社会提供巨灾风险保障,更好地发挥保险业灾害补偿的社会职责。一、工程保险的保险责任是什么?建筑工程保险的的保险责任可以分为物质部分的保险责任和第三者责任两大部分。其中物质部分的保险责任主要有保险单上列明的各种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如洪水、风暴、水灾、暴雨、地陷、冰雹、雷电、火灾、爆炸等多项,同时还承保盗窃、工人或技术人员过失等人为风险,并可以在基本保险责任项下附加特别保险条款,以利被保险人全面转嫁自己的风险。不过,对于错误设计引起的损失、费用或责任,换置、修理或矫正标的本身原材料缺陷或工艺不善所支付的费用,引起的机械或电器装置的损坏或建筑用机器、设备损坏,以及停工引起的损失等,保险人不负责任。被保险人所有或使用的车辆、船舶、飞机、摩托车等交通运输工具,亦需要另行投保相关运输工具保险。二、汽车保险车损险包括什么汽车保险的车损险是在被保险车辆发生保险事故,导致车辆受损的时候,可以获得赔偿的一种保险。(一)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因下车损险列原因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保险人负责赔偿:1、碰撞、倾覆、坠落;2、火灾、爆炸、自燃(须另投自燃险);3、外界物体坠落、倒塌;4、暴风、龙卷风;5、雷击、雹灾、暴雨、洪水、海啸;6、地陷、冰陷、崖崩、雪崩、泥石流、滑坡;7、载运保险车辆的渡船遭受自然灾害(只限于有驾驶人员随车照料者)。(二)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车辆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费用,由保险人承担,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的数额。

第2种观点: 首先,应借鉴西方保险业发达国家的经验,提取总准备金。为应付巨灾风险所导致的较长周期发生的巨额损失赔款而提留一部分准备金。1999年1月颁布的保险企业新财务制度中规定,可以在税后利润中提取总准备金,以解决巨灾资金来源问题。这有利于保证保险企业财务稳定,减小巨灾赔付对财务的冲击。因此,各保险公司应按照新制度规定提取总准备金,顾及长远利益和财务稳定,从而保证充足的偿付能力。其次,要发展和完善国内再保险市场,积极利用国际再保险市场,使巨灾风险能在更广的范围内分散。再保险是进一步分散其业务风险的有效手段。在提高中国专业再保险公司实力的同时,要增加国内再保险市场的主体,包括引入国外实力雄厚、信誉卓著的再保险公司。要建立国内保险公司互惠交换体系,加强彼此在再保险方面的长期合作,从而健全风险分散机制,提高承保分险的能力。同时,应积极利用国际再保险市场,以寻求在世界范围内分散巨灾风险。因为一国保险市场容纳和分散风险的能力是有限的。巨灾风险一旦发生,可能导致整个国内保险市场崩溃。这里有必要澄清一个认识误区。在我国商业分保中,只有4%的业务留在国内,高达96%的业务流向国外。学术界和业界对此多持否定态度。其实,这种状况有其合理性,因为最大限度地分散风险是保险经营的应有之义。国外再保险公司在获取大额保费的同时也承担了巨额赔付责任。如在美国这次保险赔付中,慕尼黑预计赔付9亿美元,瑞士再预计赔付7.3亿美元。最后,要借鉴西方经验,探索开发金融衍生工具和证券化工具,用以转移巨灾风险。进入90年代,西方国家保险公司开发出新的风险转移工具,如发行巨灾债券、巨灾指数期货和期权交易等,通过金融衍生工具和证券化工具,将巨灾风险转移到证券市场。这从总体上扩张了保险企业风险转嫁的能力和效率,开创了保险业利用资本市场推进自身发展的一条新路。金融衍生工具和证券化工具对于保险实务界,甚至理论界而言,还是相当陌生的。因此,我们有必要加强在这方面的研究和探索,在资本市场趋于完善的情况下,探索开发出金融衍生工具和证券化工具,以转移巨灾风险。

第3种观点: 加快建立巨灾保险制度刻不容缓。这是与会代表的共识。目前,我国对巨灾造成的经济损失的补偿与救助,实行的是国家财政支持的政府主导型巨灾风险管理模式。但完全依靠财政救助的巨灾风险管理体系有明显的局限,省保监局局长王虎林表示,政府救助不仅增加了政府财政支出压力,甚至会影响全局经济部署。当传统的政府救助显示出心有余而力不足,保险行业被寄予厚望。据民政部统计报告,近10年来我国每年因灾损失基本维持在2000亿元,但巨灾保险赔付却微乎其微,以年初雨雪冰冻灾害为例,我国保险补偿不足总损失的3%。应首推巨灾保险基金对于通过何种方式加快建立巨灾风险管理体系,才能突破目前巨灾保险的困境,研讨会上百家争鸣。政府支持下的巨灾保险基金模式是大多数专家和业内人士推崇的巨灾保险制度模式。它是将保险公司收取的巨灾保费,通过再保险的方式汇集成专项资金,逐年累积、专款专用,由专业再保险公司代为管理,充分运用再保险和巨灾风险证券化等特有技术手段,将巨灾风险进行分散,最大程度提高应对巨灾损失的能力,政府对基金建立和运作给予政策支持。这种模式的目的是实现巨灾保费的逐年积累、风险分散和责任共担。中国再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张泓表示,基金的建立可以为救灾和灾后恢复重建提供稳定资金来源,有助于实现灾年的财政收入平衡和金融安全稳定。西南财经大学副校长卓志教授建议,应循序渐进拓展资本市场融资渠道,加强巨灾风险评估,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建设,并鼓励公众参与广泛巨灾保险。国际巨灾经验可借鉴研讨会上,一些国家的保险公司带来了他们的巨灾体系建立经验。日本政府与民营保险公司联手共建住宅地震保险业务,国家对民营保险公司所承保的地震保险责任以再保险形式受理;美国绝大多数大型工商业财产保险公司提供应对巨灾风险的风险管理服务,通过运用风险工程技术从防灾防损的风险管理角度进行管理;瑞士则通过和政府建立公私合作关系、开发新的财务风险转移产品,使公共部门利用资本市场手段使用资金,并保证有充足的资金应对灾害。在大多数国外巨灾风险体系的成功经验中,不难发现,政府在机制运行中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对于我国政府在巨灾风险管理中的角色定位问题,大多数专家认为政府的作用不可忽视。世界银行首席金融专家王君则认为政府在巨灾保险体系中充当最终再保险人的角色,其职能是建立和完善体系管理,推动建立数据库,并完善监管和法律框架。政府应提供均衡的预算扶持和制度扶持,三星火灾海上保险公司负责人表示,通过政府的角色功能,在应对巨灾风险的同时,还有助于政府和保险行业的共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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